Trialday打脸文|你的案子能归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么?
今年的圣诞花🎄
Trialday小编说
虽然太阳底下无新事,但经常有新法规。
一个公众号坚持下来不容易,一个法律类的公众号更不容易,因为,可能后面的新法规或案例,会让前面写过的文章啪啪啪~打脸。
在专业正经文章之余,秉持最专业的吐槽姿势,始终是Trialday小编的人设(不能塌)!
————来自脸疼的小编
你的案子能归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么?(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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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2015年写过一篇旧文《你的案子能归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吗?》,通过检索历数了一些让人脑洞大开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
本来,今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将中级法院管辖标准设到50亿元,眼看着最高法院审理别说一审案件,就连二审案件也将寥寥无几了。
当年旧文中最后一句,似乎将一语成谶:
“不知道下一次再有案件申请最高法院一审管辖,会有什么更有趣的理由,说不定最高院就真认为“ 应当由本院审理”呢!你要不要来试试?”
然而……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6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小编就开始隐隐的有被打脸的不祥预感。
《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
第二条,“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对比一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姑且不论《规定》第二条(一)中3亿元的标准是否妥当(尤其是对比50亿元的国内案件标准),(二)、(五)两项对应《民事诉讼法》第(二)项“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于是……
小编近日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商初2号《民事裁定书》,虽然只是一个驳回起诉的裁定,但因为冠着最高法的初字案号,显得尤为特别。而判决文书的第一段,更是让人咋舌。
原告亚洲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光学公司)、东莞信泰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公司)与被告富士胶片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富士公司)、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投资公司)、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士投资深圳分公司)、富士胶片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光电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额超过该院级别管辖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深圳中院又以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且请求事项已经仲裁机关仲裁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上诉。广东高院以诉讼标的超过人民币2亿元,按照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深圳中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撤销深圳中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之后,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疑难复杂的国际商事案件,报请本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本院裁定本案由本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理,并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总结一下案件的过程:
1、基层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原告起诉(2016年4月22日);
2、中级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增加诉请超过南山区法院管辖,移送至深圳中院,深圳中院以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且已经仲裁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3、高级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以标的级别管辖为由,撤销深圳中院驳回起诉裁定,该案由广东高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广东高院认为本案属于疑难复杂的国际商事案件,报请本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理(2019年2月19日立案)。
5、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9年10月25日判决作出)。
上面曲折离奇的过程,感觉寥寥百余字中,当事人在三年多时间里,在四级法院之间上下的无奈感觉跃然纸上。本案如果不能被载入级别管辖的教科书,我觉得都是编写者的失职。但我们回到专业视角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胳膊”是不是伸得太长了,把本来在基层法院的案件,搂到自己怀里来审理?(长臂管辖权,大误)
本案查明事实部分载明: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属于疑难复杂的国际商事案件,报请本院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具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涉及商事合同、知识产权等多方面法律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诉讼标的金额大,裁定本案由本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理。
”
由于未能见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裁定书,不知其援引的是《规定》第二条中的哪一项或者哪几项,小编的感觉是(二)、(三)、(四)的汇总。案件也将管辖问题作为争议焦点,但核心在解决法院对该案件是否有主管权,而非级别管辖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2019)最高法商初1号案件的管辖问题,也耐人寻味。
原告广东本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公司)与被告贝斯迪大药厂(Bruschettini S.R.L.)(以下简称贝斯迪药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18)粤01民初1068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辖18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金、吴林茵,被告贝斯迪药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邹德龙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本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本案均未表示异议。
”
一个本来由中院管辖的案件,有幸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翻了牌子”。而最后那句“双方当事人对本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本案均未表示异议”,似乎有点不够自信的画蛇添足了。
案件归最高院审理,谁又会有异议呢?小编作为长期代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二审再审案件的律师,多少当事人都怀揣着“上京城、告御状”的心态,上诉或申请再审至最高人民法院,等待青天大老爷们主持公道。但级别管辖一调再调,虽然留个巡回法院离各地近了,但国内案件离最高法院却越来越远。这头还惦记着最高院案件少了,大法官们能够有时间多做调研、多出司法解释、多统一裁判标准了;另一头最高院却把基层、中院的涉外案件,“任性”地提级审理。是不是有点“量中华之物力”的感觉呢?
小编理解“一带一路”政策背景下,建立起一套代表中国声音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意义。这一步棋很大,但越是大棋越要从小处落子。2018年12月29日的新闻报道中,CICC已经受理一批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其中就包括上述两个案件,还有万众瞩目的华彬与红牛系列案件。一年后的今天,CICC官网上,当年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案件已经悉数公开文书,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华彬vs.红牛案件还未有定局。小编谬以为,上面几个案件的的“提级审理”有着很大程度的偶然性(华彬vs.红牛案件中也有一案,本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被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连提三级审理)。
《中国审判》曾在今年年中刊发三篇文章,为大家介绍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以来的发展状况,但后续案件所见寥寥,小编相信并非国际商事法庭的大法官们不勤奋。《国际商事法庭法官们的工作点滴》一文中作者写道“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们的一项基础工作就是“阅卷”。由于国际商事案件是一审案件,涉及材料、证据量极大,法官们往往需要连续加班熬夜。”这段话要是在年底结案季,被北京任何一个基层法院或中院的法官看了,怕是会直接骂娘,“这难道不是我们的工作常态么!”
最高法院既然把一审案件揽了过去,那就不可避免的要像一个“一审法官”一样工作。但小编想问一句“必要么?”在区分一审事实审、二审法律审的大背景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难道不应该把更多时间精力放在国际商事案件的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么?
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后,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这一制度显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过于自信”了。二审终审制是原则,也是当事人诉权保障基础,不应为某一类案件而突破。难道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就不需要一个“更高人民法院”来监督了么?
当然吐槽完,还是要说,“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是未来中国法律“走出去”的重要工作,是在为世界商事争端解决贡献“中国方案”。这一方案,现在还不完善,还需要不断通过实践来检验和修正。无论如何,这一步跨出去了!
回到旧文中最后一句话,这次改一下:
“这一次有案件申请最高法院一审管辖,最高院真认为“ 应当由本院审理”!你要不要来试试?”
- 晚安 · 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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